(1)每位导师在四种招生方式中可招收录取博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3人;
(2)院士、国家杰出人才、国际合作重大专项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研究生指导名师在四种招生方式中招收录取博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
(3)外聘导师每人限招1人(国家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可招收录取2人)(限招统考生);
(4)新增导师第一年只能在其申报学科领域限招生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