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分数线。
2.录取原则: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1)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构成。
(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生:成绩由“职业技能测试”构成。
(3)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
以职业技能、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
新型职业农民考生以歌唱技能、语言技能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通讯地址: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职教园区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400-0431-585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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