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取得招生院校录取资格后,学费根据招生专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
2.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3.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入高职院校,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的执行。
4.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颁发《学生资助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19号),学生入校后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奖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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