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考生将所报考项目的个人表演视频录制成单个电子文件,仅限MP4格式,格式不符判为初审不合格。
②必须使用单机位正面拍摄同期声录制,不得进行后期加工。
③文件必须小于600M,总时长控制在10分钟以内。
④视频影音电子文件命名规则:项目+考生姓名(例:大提琴张**),命名不规范判为初审不合格。
⑤要求影音清晰,能充分反映考生艺术水准,请寄送前确认格式符合、能正常打开,图像声音清晰,否则判为初审不合格。
⑥不得出现“姓名、地区、学校、号码”等与考生信息有关的语音和字幕内容,出现上述情况判为初审不合格。
⑦拍摄环境和服装不作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