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经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资金发放与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