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教财〔2005〕22号”和“教电〔2005〕333号”文件精神,港澳台研究生学费执行与我校招收大陆学生相同的学费标准,详细可参考我校招生处网站链接,具体以入学时所通知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