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院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2.烈士子女可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时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以上四项加分,省考试会在发布考生总成绩时给予体现,学校不在加分。4月25日前,院校根据省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文化测试结果,按照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通过录取系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