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精神,结合艺术类各专业特点、招生计划数及我校实际情况,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高职(专科)批次普通文理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涉及省级统考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省级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未设置省级统考的艺术类专业,我校认可考生该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
2、我校艺术类专业投档及录取遵循各省(区、市)相应高职(专科)艺术类录取批次的具体投档模式和录取办法。对于江西省内达到省统考专科专业合格线和艺术类专科文化线的考生,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各科成绩相同再看专业成绩,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根据各省录取精神具体参照。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度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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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年制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