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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春学院普通本科录取规则

2019年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8 01:26:00 解决时间:2019-06-1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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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浙江、上海两省(市)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新精神以及本校关于各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校考(或省统考,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认可省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进档后,编导专业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

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所含四个专业计划通用,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 若生源省份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网上公布,终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及各类校友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2019年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止),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3201962(兼传真)。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cn/zsw)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cn

第三十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联系电话:0795-3201923。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9-06-1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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