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2.烈士子女可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所加分值计入省文化联考成绩总分,我校不再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