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成绩计算办法
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构成。
初试满分为500分的总成绩计算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0.5+复试总成绩×0.5。
初试满分为300分的总成绩计算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0.5+复试总成绩×0.5。
(二)录取要求
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所有复试考生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中任意一项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其中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的学生,一律视为放弃复试资格,复试总成绩记为0分,不予录取。
4.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政治立场有问题及道德品质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考试违纪、替考等,不予录取。
8.未达到教育部其他要求的,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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