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要求
各招生学院应根据招生计划,充分尊重导师意见,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根据综合判断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二)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在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章程及目录中公布的博士生导师方可在招生当年招收博士生,引进人才按学校聘用合同执行;
2.博士生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生总数不超过2名;校内首次独立指导博士生的新增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生人数原则上为1名;
3.复试前和录取过程中,考生因受导师招生名额限制者,可申请在同一学科内调至未达招生限额的导师(限额遵循上述第2条的规定),如无导师接收则自动淘汰。
(三)学院拟录取的博士生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部门,经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录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品德考核或政审不合格者;
2.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
3.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且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前按要求提供认证材料者;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无论何时一经查实者;
5.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者;
6.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
7.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任何一门成绩不合格者;
8.其它不符合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规定者。
(五)拟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取得硕士学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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