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录取原则
⑴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⑵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⑶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⑷选报导师不同意录取者不予录取。
2.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的拟录取综合成绩为标准进行拟录取,复试成绩为百分制。
拟录取综合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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