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
(2)所有拟录取考生的复试成绩必须大于或等于6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一律不予录取;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拟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时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否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4)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2.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拟录取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百分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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