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期间考生自行到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未在校医院体检的须将体检报告交至参加复试的学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术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期间考生自行到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未在校医院体检的须将体检报告交至参加复试的学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术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综合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满分按100分计,其中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考试7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10分;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20分。
入学考试综合总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复试成绩满分按100分计,其中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考试7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10分;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20分。
入学考试综合总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1. 初试总分为500分的专业
综合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50%+复试成绩×50%
综合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50%+复试成绩×50%
2.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50%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50%
(二)录取
1.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同一学科(专业)参加复试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如有考生主动放弃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复试成绩不合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复试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学校和各二级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2.研究生院负责提前向社会公布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和专项计划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二级招生单位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公示专业招生人数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3.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学校统一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4.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1.二级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2.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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