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各学科(专业)报考非专项计划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复试分数线)和其他具体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二)报考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学校研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严格执行。
(三)学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四)非专项计划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差额比例不低于1:1.2,不高于1:1.5。计算出差额人数如非整数X.Y,取X+1人参加复试(例:计算出差额人数为25.1人,则取26人参加复试)。
(五)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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