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同一学科(专业)参加复试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如有考生主动放弃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各二级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复试成绩不合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复试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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