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轮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 医学教育 定向就业协议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九年五月 甲方一: 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二: _地(州、市)人社局负责人: 乙方: 考生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民族_ 身份证号□□□□□□□□□□□□□□□□!□口户口所在地地(州)县(市) 乡(镇)村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举办的学制为3年,具有普通高等专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并由政府资助(学费每人每年65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800元、计算机上岗培训费每人一次性288 元)的学习机会。甲方会同教育部门负责乙方入学后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乙方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进入指定的乡镇卫生院,为其提供相应的临床工作岗位,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乙方毕业后,允许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四条乙方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限为8年,8年之内甲方不得单方面随意调离、解聘乙方。服务期满乙方拥有自愿留在原单位工作或自由择业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当地卫生人力资源分布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当地(州、市)范围内的乡镇级卫生院之间调配乙方的工作单位。 第六条乙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一)乙方在正式录取并入学后,经学校体格检查,达不到国家颁布的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的;(二)乙方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被学校开除的;(三)乙方在校 期间不能按时完成学业,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四)乙方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乙方毕业参加工作后,在试用期期间,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或在转正后因个人原因难以胜任原技术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条乙方被录取后,持入学通知书和本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到被录取院校报到。在校期间应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掌握要求的临床医学理论和操作技能,按时完成学业,并按时交纳政府资助以外的相关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长修业年限,延读期间不享受政府资助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相关政策和待遇,可申请学校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文凭,并享受国家普通专科教育教学服务,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学术组织。 第九条乙方毕业后,持毕业证书、本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及时前往本人协议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到,并在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待遇。 第十条乙方毕业后,要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州范围内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八年。未满八年者不得调离乡镇卫生院原技术工作岗位,不得参加医学学历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参军。经单位同意后,可参加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接受单位管理,服从安排,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本协议所有条款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乙方欲解除本协议,须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15个工作曰内办理相关手续,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有关条款之一的,甲方确认后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满,甲乙双方协议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须偿还在校学巧期间政府资助的所有费用,并支付50%的违约金,双方同时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6年内医师资格考试、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不予受理。甲方收回就业编制。 第十八条本协议于乙方正式被录取入学后生效,于乙方毕业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州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八年后失效。 第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协议。各地制定的补充协议需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厅认可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地、州卫生局、人社局)、乙方各持一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有关院校各执一份。各方持有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解释权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甲方一: 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签订日期: 年月曰 |
甲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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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疆下达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各地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要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