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师范大学成立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相关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校友代表为成员。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委员会成员中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及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录取批次
学校年度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规定的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考量专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019年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