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参加复试录取的考生,资格审查必须合格。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录取。
2.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学院(所)应按照招生指标提出录取意见,注明拟录取类别。
4.2019年学院(所)审核通过的导师可在审核通过的专业或领域招生;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录取时须填报导师。
5.每位导师招收非国家专项计划(即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援藏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术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均不得超过4名。
招收学校全日制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不得超过5名。
6.对拟录取的在职考生,原工作单位不得变更,在复试结束后签订培养协议书者,方可录取。
7.各学院(所)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合格者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者视为拟录取考生;研究生院审核不合格或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通过者,将不予录取,其后续工作由招生学院(所)负责。
8.录取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为定向就业考生,须签订培养协议书,并提交“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申请表”;录取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招生单位须审查考生个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9.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调剂基本要求,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考生弄虚作假者造成以上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学院(所)不按调剂要求造成以上后果的,由学院(所)负责考生善后事宜。
10.录取研究生须明确标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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