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按专业志愿先后依次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专业课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十七条预留计划:学校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不超我校本科总计划的1%。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陕西价格主管部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特困3500元/年,一般贫困2500元/年。学校奖助学金:500-2500元/年。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300元-1800元/月。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9028888;89028188;88235888
咨询QQ:
邮箱:xjgyzb@***
网址:www.***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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