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专项测试合格且文化课合格的考生即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拟录取资格。
2.对进行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省(区、市)的考生,必须在取得该测试合格资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
3.我校将在体育专项测试之前与考生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4.考生必须在生源所在地购买测试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测试前出示保单原件,否则不予测试。
5.游泳录取规则:在主项达到一级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测试总分数(主项占80%,副项占20%)及运动队建设发展需要择优录取(游泳项目优先考虑未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举办的比赛或未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考生)。测试得分参考国际泳联评分标准进行排名。总得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国家健将级考生。以上排序结果若仍有相同,根据副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健美操录取规则:根据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6.学校成立由招生办、体育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测试水平、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表现和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发展需要,确定拟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名单(游泳项目优先考虑未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举办的比赛或未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考生),并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录取名单经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7.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国家一级(及一级以上)运动员考生不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我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直接录取进入我校学习。
8.选拔高水平运动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规定、宁缺勿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与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和各省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