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志愿填报我校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如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具有专业从业经历者。如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志愿及服从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其一志愿学校的考试成绩,以总分100分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记录处分和明显不良作风影响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信息将于考试后一周内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测试。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在报名阶段发现的,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纪委监察室为招生考试的校内监督机构,负责招生考试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cn
邮 箱:zs@***.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19年温州商学院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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