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简章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和志愿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院校录取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专业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
3.根据规定,天津市有关部门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及身份界定,对于以虚报、隐瞒或者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和录取资格。
4.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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