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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录取规则

2019年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4 08:31:00 解决时间:2019-11-0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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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经政审体检合格,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音乐教育、音乐商务与音乐传媒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 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 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三条考生须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省统考或联考未涉及专业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后方可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 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 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寄送)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 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大型乐器、钢琴、竖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cn

E-mail:zsb@***.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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