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纪录。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成绩排名相差10名以内),以下情况优先推荐: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类竞赛获得等级以上奖励者;
(二)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相关专业科研成果奖励者;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表彰者;
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领导小组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学校的文件要求,确定本学院年度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成员名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推荐条件、选拔方式、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等内容。学院将推免生遴选审核小组和实施细则报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推免生工作开始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进行推免生工作动员,组织学生报名,将报名学生三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公示无异议,组织被推荐学生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学生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以及学生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推免生工作办公室。成绩单应包括学生三年的全部成绩,需通过《教学教务成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第十八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上述材料汇总呈报校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推免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校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条件进行评审,校评审会确定终审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及专业范围内接收推免生,接收名额依据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接收名额不超过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
第二十二条 所有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均须在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并在系统中接收我校复试及拟录取通知。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推免生须符合报考专业方向的接收条件,并按时参加我校接收学院组织的专业复试。复试成绩、录取结果经我校校园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院校、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比赛获奖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的推免生和本校优秀毕业生报考我校优先考虑,并在入学后奖学金评定和国际交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录取为我校的推免生,不得更换学科、专业。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在本科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推荐选拔,自行联系外校免试攻读研究生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在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校监察室申诉,投诉电话23280459。
第三十一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于每年9月初启动10月底完成,9月为推荐阶段,10月为接收阶段。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9月 修订
2019年天津外国语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