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投档成绩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成绩,以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分数为准,未加入投档分数的其它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数学、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投档成绩相同需退档时,按照数学、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低者做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原则详见我校当年本类别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能源金融)教学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110分(非150分满分的,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的考生和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对于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选测科目为2B、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均具有报考我校资格,不同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两门选测科目中,优先比较物理或历史的等级,如等级相同,再比较另一门选测科目等级);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英语,不含附加分。
第十七条对于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我校在接到各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入学后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学生手册中《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严禁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对于录取到专业大类或含有多个专业方向的考生,在学期间结合其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进行专业或方向的分流。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主辅修互换。
第二十三条实验班是我校进行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优秀人才和建设优良学风的基地。学校选拔优秀新生组建实验班。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能源金融)专业学生符合对方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再授予对方学校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已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往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如遇教育部、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cn
E-mail:zhaosheng@***.cn
电话:022-28171399
邮编:30022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2019年天津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