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录取规则;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与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不一致,执行所在地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英语,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须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低分数。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后期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
1、各类专业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的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771790
网 址:http://www.***.cn
E-mail:zh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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