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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报名方式

2019年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章程报名方式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1-31 16:03:00 解决时间:2019-01-1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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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报名方式

第十一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内登录招考资讯网(www.***)进入招生报名系统,按照提示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第十二条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按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日期现场确认信息,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考试采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形式,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管理服务类)和综合能力(工程技术类)。考生须根据自身选报类别,持考生证、身份证和考试用条形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等要求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为准。(参考“招考资讯网www.***-春季高考”)

第十四条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测试实行全市联考,专业测试安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全市统一组织英语听说测试,考生凭考生证、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测试,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英语听说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英语类专业,测试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测试的考生不得填报英语类专业。

第十六条已被春季招生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考,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院校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遵从“志愿并列、位次优先、分行志愿、一轮投档”。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要求,则按相关要求执行。录取照顾政策按照2019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1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业志愿录取: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从高分考生开始检索其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开始录取,当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后续志愿专业录取分数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直到处理完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要求,则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同分时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较高者,若数学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若再相同则比较外语成绩,若再相同则比较综合能力成绩,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如天津市招办有相关规定,按天津市招办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非英语专业(除商务日语专业外)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报考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美术专业联考且成绩合格,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要求,则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报考商务英语专业需要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且成绩合格,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9年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新生正式入学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以前有关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http://www.***.cn(快消息渠道)

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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