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
(1)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
(2)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3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监督审核
考生本人须在面试现场出示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承诺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