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留校名额。我校推荐名额不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并无留校限额或名额。
2.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能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是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推免生工作对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推免生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公平透明的评价体系、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要对推免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着重对考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行考核,确保推荐免试生的选拔质量。另外,各单位对推荐办法、推荐资格名单、咨询申诉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4.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推免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要重视发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生工作的统筹管理作用,要认真执行推免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推免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对推荐和接收两个环节的监督,确保推免工作政策透明、信息公开、申诉复议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工作公平公正。
5.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本年度的推免工作,规范程序,严格审查推免生申请资格。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督查,加大对推免招生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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