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具体要求
1.按专业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从调剂考生中按批次进行录取,每批次考生按照总成绩(初级成绩+复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2.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签订定向协议书,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3.当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初试总成绩、复试笔试成绩、复试综合面试成绩、复试外语测试成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1.在所在复试小组取得的面试成绩低于120分。
2.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诚实守信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
3.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
4.加试科目低于60分。
5.考试科目有缺考。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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