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考核各部分成绩均在60 分以上的考生为合格,不合格考生不得录取。
(二)拟录取人选确定方式:根据拟录取名额,按综合考核总成绩由高到 低的顺序确定拟录取人选。
导师与专家组根据对考生综合考核表现决定考生是否通过申请考核,学院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提出接收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批准,批准合格后研究生院进行拟录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