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考生在平行志愿A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1.高考原始成绩总分600分以上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不限制评选比例;
2.一、二、三等奖学金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其中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8‰;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12‰;
3.提前批次和单设本科批次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2%。
(二)其他省份:考生在平行志愿A志愿或梯度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外省录取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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