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制定招生计划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政策,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为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等情况,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提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药学类、生物工程类专业对考生身体特殊要求。
1、视力要求:双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任何一眼矫正镜片度数不大于800度,无色弱、色盲,无斜视。
2、听力要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3、无嗅觉迟钝、口吃。
4、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即左撇子)。
5、报考护理专业要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的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九条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招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相应省(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各专业选考科目详见相应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基本学制八年,本科阶段5年,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硕士阶段3年,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我校在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设置兆泰班,作为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卓越医生教学改革试点项目改革试点班,采用入校综合选拔方式产生,按照全新的育人模式培养创新型卓越医生。
第二十二条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专业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本科低控制线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免费医学定向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山西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医科大学校长李思进。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加注“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信息。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完整的助学体系。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邵象伊奖学金、沙洛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应善良助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校本部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中都校区)030600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迎泽校区)030001
电话:(0351)3985076、3985121传真:(0351)3985074
邮箱:sydzsb@***.cn网址:http://www.***.cn
2、汾阳学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7222497网址:http://www.***.cn
第三十四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2019年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