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规定的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55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17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800元—1100元/学年。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奖助学金:学院每年奖励学生7000余人次,发放金额超过1000万元,覆盖率超过5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助学生活补助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6000元/年。
学院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校友、企业爱心奖学金:1000元/年。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九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颁发教育部网站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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