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所在学校推荐,确认已获得推免资格。
(二)外国语水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三)3的规定。
(三)按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报考志愿,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通过我校组织的资格审查、复试、体检等。复试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健康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接收程序
(一)获得推免生资格报考我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并向我校研招办提交相关材料。
(二)我校研招办对报考者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考生发复试通知。
(三)获复试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和体检。
(四)我校研招办对复试通过的拟接收名单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组和研究生招生领导组审定,审定后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取考生发待录取通知,并将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接收复试
(一)参加复试的推免生范围
我校和外校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
(二)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英语(英语专业二外)口试、专业课笔试(笔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复试科目)和专业面试等。
具体复试安排根据我校接收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三条 预录取
(一)预录取
复试结束后,对考生的复试总成绩进行排名,按照本专业拟接收推免生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录满为止。
复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复试总成绩=英语(英语专业二外)口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报考志愿,并提交相关材料者。
2.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申请者。
3.不能按时毕业,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处分者。
4.已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如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有学习成绩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成绩良好以下、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其它与推免工作相冲突的考试,政审、体检不合格及发现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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