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历、学位。
2.我校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我校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有异议,可向我校监察处申诉,电话:0592-218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