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52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
第四条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以系(院)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及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报送。
(二)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召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会,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各系(院)行政副主任、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三)系(院)评审小组
系(院)评审小组以行政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3-5名以上学生代表(其中两名为班委)为成员,负责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以上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
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系(院)评审小组介绍情况,提出制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系(院)动员宣传
各系(院)评审小组根据本细则制定本系(院)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向全体学生公开,确保全体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主要内容,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三)学生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系(院)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四)民主评议
辅导员组织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报系(院)评审小组。
(五)系(院)初评
系(院)评审小组根据本细则和系(院)细则规定进行初评,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系(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六)学生工作部评审
学生工作部归集各系(院)推荐学生材料,组织召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形成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七)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财政拨款到位情况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院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其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弄虚作假或获国家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已正式离校(含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和出国等)的学生不再享有资助,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院字〔2017〕21号)同时废止。
答案来源于:2019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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