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办法: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历史、地理、思想政治、信息科技,“合格”计100分,“不合格”计50分,满分700分。
2、考试科目:
科类统考科目校测科目分值(满分)普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 职业适应性测试300分;素描300分,色彩300分。艺术类 素描、色彩
3、录取总分合成原则:
普通类合成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测试折合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000分;
艺术类合成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测试折合成绩+校测成绩(素描+色彩),满分1300分。
4、录取原则:
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同分,普通类专业先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总分,如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总分相同,再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中“文化基础”、“职业与心智”、“专业通识基础”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则先比较校测成绩总分,如校测总分相同,再依次比较素描、色彩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时,普通类专业以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同分,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中“文化基础”、“职业与心智”、“专业通识基础”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校测。
5、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不得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