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
2、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4、本简章的终解释权归山东艺术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6、本校招生信息暂以本简章和学校本专科招生信息网公布的信息为准,如遇有上级政策调整及其他变化,以本校当年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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