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党(总)支部。各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党规开展党的工作。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第五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教学、生活、活动等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
(二)办学收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补助;
(四)对外服务收入及融资;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处置,不得非法侵占、挪用、私分。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三条 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同意,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的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修改,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事职业大学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设立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专职辅导员队伍按照国家规定1:200配备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