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长不超过20年。具体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2)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于每年9月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每学年评定一次。
(3)国家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省政府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颁发我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国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我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我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7)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我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8)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9)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0)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后,可向我校申请学费资助,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11)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
(1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如自愿复学(或入学),可获学费减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13)校内奖助学金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我校院长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优秀大学生可申请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三庆集团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三档;优秀学生干部可申请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我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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