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推免生申请情况,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制订本单位推免生接收条件。具体接收要求以招生单位发布的通知为准。
2.未在我校推免预报名系统中报名的学生,可直接与招生单位联系,经招生单位同意后,按照招生单位安排参加复试。
3.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由所在高校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5.已经取得录取资格的推免生,在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6.本简章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附:1.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基金奖励办法
2.山东大学各学院(中心、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