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科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业务科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目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生外),不计入综合成绩。
二、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培养单位或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一)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学科(专业)的考生依次递补录取。
(二)如没有符合要求的递补考生,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至其他培养单位或学科(专业)。
(三)增加了调剂计划的培养单位仍需按照上述第一项办法进行录取。
三、如考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不予录取:
(一)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低分数线要求。
(二)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
(三)政治理论科目成绩不及格。
(四)加试科目出现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政审不合格。
(六)体检不合格。
(七)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
(八)报名材料信息虚假。
(九)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
(十)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
(十一)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录取检查未通过,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拟录取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作废。
(十二)录取后(包括已毕业),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报考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一)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录取检查未通过,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拟录取期间办理的相关手续作废。
(十二)录取后(包括已毕业),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报考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拟录取博士研究生与导师之间进行双向选择。
(一)导师从报名时选择了自己的拟录取考生中多选择2名进行培养指导(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8名)。
(二)没有完生计划的导师双向选择没有指导教师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指导(仅限1名)。
(三)经过以上双向选择后,仍然没有导师的拟录取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根据其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学科基础等情况指定导师进行培养指导。如拟录取博士研究生不服从安排,则取消拟录取资格。
(四)双向选择后,导师在培养指导过程中不能再继续指导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根据其攻读博士期间研究计划、学科(专业)基础等情况,指定其他导师进行培养指导,如博士研究生不服从安排,则该生只能独立完成攻读博士期间的学分和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