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单独招生工作接受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的指导与监督。
2.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凡属单独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3.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为副组长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资格审查、录取等工作。
4.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单独招生考务工作组,负责命题、试卷领取及保管、准考证发放、考试、阅卷、统分等工作。
5.学校纪委对单独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