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三)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根据综合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四)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各类优秀表彰等条件排序优先录取。
(五)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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