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阳光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按照“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
(二)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评价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补报名的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生以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作为评价方式;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本校各专业分类招生考试成绩互认,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文化成绩+职业技能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录取。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报省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在校期间荣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以免试报读我校对口或相近专业。
(四)退役军人报考我校分类考试招生,相同分数优先录取。
(五)荣获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职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六)获得报考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七)录取成绩计算
1、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250分)=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1门课程平均分)+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100分),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以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高者优先。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
2、应往届中职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200分)=文化综合考试成绩(3门课程平均分)+职业技能成绩(100分),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以职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职业技能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高考补报名的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生根据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取。职业技能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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