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齐鲁理工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土木工程齐鲁理工学院13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齐鲁理工学院100化学工程与工艺齐鲁理工学院50护理学齐鲁理工学院135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组织实施
专升本报名、考试、命题、评卷及录取等工作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各自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
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9年转段学生。
(三)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3.身体健康;
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四)报考专业限制
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医学类相关专业;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报考美术学、音乐学、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应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其他专业招生不受考生所学专业的限制。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和内容
(一)考试时间。2019年3月。
(二)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为3门,其中2门公共课,1门专业综合课。
公共课为各类考生必考科目,其中1门为英语(公共外语课为俄语或日语的学生分别考俄语或日语;公共外语课为其他小语种和报考外语类专业的学生考大学语文),1门为计算机(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考高等数学)。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情况见附件2。
根据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英语教学现状,综合其他省份专升本英语测试的有关做法,自2020年起,取消我省专升本英语科目听力测试。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一)过程性考核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要求,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我校将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
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
4.身体健康状况;
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录取规则。达到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依据考试成绩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过程性评价电子档案数据,招生院校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并在投档范围内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
免试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我校将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予以清退,并负责善后事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1330555
网 址:(教育网)http://www.***.cn
(公众网)http://www.***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