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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办理程序

2019年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细则办理程序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9 06:20:00 解决时间:2019-07-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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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1.研究生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选聘。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研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研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部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 2.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或科研团队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助研补贴的科研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审核。 3.每学期末各学院(系)统一编制本单位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填写经费报销单,交研究生部办公室。 4.研究生部将学校配套经费及导师或科研团队支付经费汇总后,编制全校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送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青海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417号)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六)延期毕业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的奖助。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

 元/

一等奖学金

10000

≤20%

6000

≤20%

二等奖学金

7000

≤50%

4000

≤30%

三等奖学金

5000

≤30%

2000

≤40%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各学院(系)向研究生部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中旬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办法(暂行)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博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原则 博士研究生奖助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支持体系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层面的学业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奖助体系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专家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 学业奖学金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进行评定,一年级的评定标准以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终录取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后各年度的评定以博士研究生在各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 (三)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的构成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经费,金额为每生每年13,000元(青财教字【2017】620号),学校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停发),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 (四)奖助体系适用范围 学业奖学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助学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另行颁布) (二)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拥有推荐权。导师意见是所在院、系、所和学校审核确定奖助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三)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积极开展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激励博士生产出创新型成果,切实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并为参加全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是我校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在博士生中选取少数优秀生作为培育省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候选人,进行重点资助和培养,以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是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品学兼优的博士生。 (二)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或是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的选题。 (三)论文选题一般应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四)申请者的论文指导教师应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五)申请者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在本研究领域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在每年12月中旬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评审申请人的材料,并结合现场答辩的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等情况,专家组对申请人材料和考察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资助人选。 第五条 资助方式及经费管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项目采取滚动资助的方式,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人选,择优资助,宁缺毋滥。 (二)资助经费每年3月份按年度下达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经费使用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其中由获资助者直接支配使用经费不得少于60%。并严格按照我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资助额度为文科生每人2万元/年,理科生每人3万元/年,每人多资助3年。 (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书籍费等。 3.合作交流、访学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等。 4.每年8000元的生活补贴费。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资助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研究生部于每年12月底组织专家举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会,获资助者及其指导教师应就资助项目的年度工作进展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向专家组汇报,由专家组提出建议。学校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确定是否继续资助、下达下一年度经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向研究生部提交《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二)获资助者要加强责任意识,全身心投入论文研究工作,须写出高质量的博士学位论文。 (三)指导教师作为该项目的责任人之一,应对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的论文研究进行具体指导,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的进展。 (四)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项目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并签署中止项目意见后中止资助。资助中止后,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五)项目验收后获资助者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六)项目申请书、验收结果等材料归入博士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资助者的指导教师,在岗位考核、招生名额分配方面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倾斜。 (二)获资助者除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外,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获得其他奖助学金等权利。 (三)获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须申请参加青海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四)获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论文盲审,且必须获得“良好”以上评审结果。答辩专家投票表决结果为全票通过。 (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获资助者在读期间须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3篇以上与博士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论文,其中文科至少为1篇权威和2篇核心论文;理工科至少为2篇权威以上论文。 (六)获资助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青海师范大学。 (七)获资助者在正常毕业时间不能达到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未获得“良好”以上者,应推迟答辩时间。 (八)延期后仍没有完成论文发表要求或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仍未获得“良好”及以上且没有合理解释者,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九)被中止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并由指导教师退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十)被评上“青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学校对指导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以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参加 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术水平,开阔博士生国际化视野,加强博士生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鼓励博士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凡我校在读的博士生,经导师推荐,在校期间完成开题报告后皆可申请参加所在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会议。 (二)参加学术会议的主题和内容,必须与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研究方向、课题的内容紧密相关;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有利于促进申请者的研究工作。 (三)申请资助的博士生必须提供的材料 1.填报《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生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2.会议主办方发给申请者的正式邀请信函; 3.论文的会议录用通知书和会议论文; 4.参会费用预算表,包含所需经费的各分项构成情况,不应包含翻译、非学术性考察等附加费用。 第二条 资助内容 博士生参加与导师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由导师资助其差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博士生参加其他学术会议,由学校资助其差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其中,国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不足部分由导师和本人协商承担。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资助者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上提出申请。 (二)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经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盖章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三)申请参加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经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盖章、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其他 (一)参加学术会议的博士生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提交参加学术会议的总结。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博士生至少在学科范围内做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之后方可到研究生部核销相关费用。 (三)博士生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问答 Q1.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针对全校学生的吗? 不是。新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从2014级秋季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奖助范畴。 Q2.获得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是否可以抵扣学费? 不可以,学费和奖助学金发放收支两条线,每位同学都需要在学年开始时缴纳学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学校的有关通知进行),学费缴纳和奖助学金的发放收支两条线,不能抵扣。 Q3.我校现行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是怎么的?

学位类别

录取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博士

非定向

1万元 /学年

 

硕士

非定向

0.8万元 /学年

 

软件工程与MBA硕士研究生暂时按照此学费金额收费。 Q4.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承担学费怎么办? 对于开学期间因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学费的情况,新生可于开学前前往家庭所在地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贷款到校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对于未获批助学贷款的同学限于结果出来后两周内缴纳学费。逾期未足额缴纳学费的将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或取消其已获评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其助学金的发放(于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次月开始发放,之前未发放的部分不予补发)。 Q5.如何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需要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须到家庭所在地的资助中心办理,具体流程根据各地资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开学报到时凭贷款合同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并将办理好的生源地贷款回执单于开学后交研究生部登记备案。 Q6.什么是绿色通道,如何申请绿色通道? 对于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持当地政府及资助中心盖章签字的制式贫困证明,或已获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其提供绿色通道,入学时暂缓缴纳学费,先报到注册。开学后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校后补交学费。 Q7.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每年可以拿到多少奖助学金? 研究生的奖助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三助津贴,见下表: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助学金类型

博士研究生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享受比例

硕士研究生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享受比例

   元/

  元/

国家助学金

13000

100%

6000

100%

学校助学金

5000

100%

1600

100%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

元/

国家奖学金

30000

2%

    20000

2%

一等学业奖学金

10000

≤20%

6000

≤20%

二等学业奖学金

7000

≤50%

4000

≤30%

三等学业奖学金

5000

≤30%

2000

≤40%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定与金额标准

助学金类型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

  元/

助教

400

按照需求设岗

300

按照需求设岗

助管

600

按照需求设岗

400

按照需求设岗

助研

理工科≥500

文科≥400

按照需求设岗

理工科≥300

文科≥200

按照需求设岗

Q8.研究生奖助学金和三助津贴什么时间发放? 1.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 2.三助津贴:按学期发放,具体按照研究生实际在岗月数发放; 3.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发放。 Q9.哪些情况下学校可能停止奖助学金的发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1)除享受绿色通道外欠缴培养费、住宿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自缴清培养费与住宿费次月起恢复发放; (2)研究生在学期间,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次月停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3)对在学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次月停发,返回后次月恢复发放; (4)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学校退学文件下达的次月停发; (5)毕业研究生自毕业时间的次月停发; (6)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 2.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或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1)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 (2)无故不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Q10.所获得的奖助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不需缴纳税费,“三助”津贴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发放过程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Q11.哪种情况下研究生导师不需要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 若有研究生长期外出实习或者导师科研课题不需要学生辅助研究的情况,导师不需要为其设置助研岗位。 Q12.学校还设有那些研究生评优奖励类型? 学校还设立有多种研究生专项奖励,主要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研究生奖”等,均包含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内容可以参考相应的奖助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奖励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其它 第七章附则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9-07-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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